私教小店销售榜
时间:2005年01月05日 22:12 标签: 增肌 来源: 本站原创 查看: 8179次

  进攻开始了!在麻黄素的安全性受到广泛负面报道后,原本对其安全性的研究兴趣已经迅速发展成对所有补剂(包括激素原)的不遗余力的抨击。近来,这些禁止激素原产品的要求主要是针对一般性的安全考虑、青少年的使用问题、和通过“法律漏洞”销售的真正的合成类固醇的情况。然而,所提出来的修正意见并没有明确针对这些问题,而是过分空泛;美国的成年人通过流行的饮食补剂以优化健康的权利会因此遭到剥夺。
  由伊利诺伊州参议员蒂克﹒德尔滨提出的待决的S.722议案是这种修正意见之一。作为一个营养补剂的反对者,德尔滨参议员把它们看成处方药那样;这会让整个饮食补剂产业遭受难以承受的负担。对于激素原,他的议案会更加强硬。
  合成类固醇是“第三类受控品”。不具备处方的持有者会遭到拘留并会被联邦政府起诉。德尔滨参议员的议案将修改《受控品法》,并加上了以下强硬的语言来重新定义“合成类固醇”:

  术语“合成类固醇”指的是化学上和药理学上与睾丸激素(而非雌激素,黄体酮和皮质类固醇)相关,能促进肌肉增长,或以促进肌肉增长作为广告宣传及用于促进肌肉增长的任何药物或荷尔蒙物质。

  这对你意味着什么?

  增加的这句话意味着什么?显然,激素原厂商已不能继续合法地对其增肌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但因为类固醇化合物本已非法,所以所增加的语句必然着眼于那些不会促进肌肉增长的产品。

  这样,用欺骗性广告作宣传的无效产品就成了受控品,而它们的拥有者会遭受刑事起诉!进一步来说,厂商如何能控制最终消费者的使用方式(或对其负责)呢?如果一个产品本来是另有他用的,但消费者却用之于增肌,那又该怎么看呢?
  谁会受到起诉呢?所追究的责任是否能够基于合理的前瞻性呢?比如,一个80岁的妇女购买了DHEA或雄烯二醇,然后用之于增加肌肉组织。根据S.722法例,这位妇女算是一名联邦毒品犯。这仅仅是因为她打算“使用”这种产品以实现一个积极的目的:提高其肌肉与脂肪的比例。那么,根据《受控品法》,其零售商对此负有怎样的责任呢?他是否算是一个穷凶极恶的类固醇贩子呢?还有,产品的生产商呢?本法律违背了合理执法的原则,有悖常理。

  另一个危险的法案是众议院决议(HR)207。此法案实际上赋予了总检察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及其后任以不受约束的权力,使他们可以对多种所谓“类固醇前体”安上合成类固醇的名号。可能有数百万之多的美国人拥有这些非处方补剂;正如S.722那样,此法案会允许以毒品犯的罪名对这些美国人进行逮捕和刑事起诉。

责任编辑:tonychef